DRM(數位內容管理)
(一)自由軟體基金會的工作是:
- 維護自由軟體哲學的文章
- 維護自由軟體定義
- 界定什麼軟體才是自由軟體
- 贊助 GNU 計畫,自由軟體方式授權的完整作業系統。
- 贊助與推動重要的自由軟體發展,包括完整的電子郵件與外殼服務,以及郵寄名單。持續發展 GNU 作業系統,讓志工很容易地參與,包括贊助大草原(Savannah)網站,做為自由軟體的套件庫與發展中心。
(二)自由軟體基金會以下列四種主要的範疇為基準,檢視各種授權條款,判定其屬性:
- 給予使用者使用軟體的四種自由
- 符合著佐權的規定
- 與GNU GPL相容,指的是GPL第二版及第三版
- 實務運作沒有困難。
(三)開放原始碼
開放原始碼是一種發展軟體的方法,分散式同儕評閱力量,及透明化過程的方法,開放原始碼自許為較佳品質、高可信度、更有彈性、低成本的方法,更可終結廠商的壟斷。
開放原始碼促進會(Open Source Initiative,OSI)對開放原始碼下了一個定義。開放源始碼不祗是讓使用者近用原始碼,它的授權條款必須指明其散布過程必須符合十項範疇:
- 自由再散布:允許自由再散布程式,並且不可以因此而收取授權金,不過仍然可以收取授權金以外的費用;
- 原始碼:以原始碼形式散布程式,以備他人修改。
- 衍生作品:允許他人修改原程式, 並且允許他人散布修改過的程式。
- 原創原始碼的完整性:必須保持原始碼的完整性,修改過的版本,應以不同的版本編號呈現,或以修正檔方式,附加於原程式的形式,來散布修改程式。
- 不得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:其目的係讓開放原始碼軟體可以廣泛地散布。
- 不得對使用範圍有差別待遇:可以在任何範圍內運用,包括商業領域。
- 散布授權條款:授權條款中的權利適用於收到程式的所有使用者。
- 授權條款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:軟體內的部份程式被拿出來單獨散布時,仍應使用相同的授權條款。
- 授權條款不得限制其他軟體:多個程式一併散布時,不得限制其他程式必須是開放原始碼。
- 授權條款必須技術中立: 可以在任何環境散布,包括非網際網路環境以及非圖形化使用者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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