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

koha10/13

開放原碼
1.開放原碼十定義:
1.          自由再散布:允許自由再散布程式,並且不可以因此而收取授權金,不過仍然可以收取授權金以外的費用;

2.          原始碼:以原始碼形式散布程式,以備他人修改。

3.          衍生作品:允許他人修改原程式, 並且允許他人散布修改過的程式。

4.          原創原始碼的完整性:必須保持原始碼的完整性,修改過的版本,應以不同的版本編號呈現,或以修正檔方式,附加於原程式的形式,來散布修改程式。

5.          不得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:其目的係讓開放原始碼軟體可以廣泛地散布。

6.          不得對使用範圍有差別待遇:可以在任何範圍內運用,包括商業領域。

7.          散布授權條款:授權條款中的權利適用於收到程式的所有使用者。

8.          授權條款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:軟體內的部份程式被拿出來單獨散布時,仍應使用相同的授權條款。

9.          授權條款不得限制其他軟體:多個程式一併散布時,不得限制其他程式必須是開放原始碼。

10.      授權條款必須技術中立: 可以在任何環境散布,包括非網際網路環境以及非圖形化使用者環境。

2.著佐權(Copyleft)
美國自由軟體基金會新創「著佐權(Copyleft)」一詞,以著佐權保障程式或作品使用者的自由,規定使用該程式或作品的人,必須把修改及擴充的程式或作品,以同樣方式釋放出來。
美國自由軟體基金會提出「著佐權」的概念。再散布軟體的人,不論是否修改該軟體,必須把再散布及修改的自由一起散布下去,著佐權保證每個使用者都有自由。
專屬軟體的作者以著作權剝奪使用者的自由,我們以著作權保障使用者的自由,所以更改「著作權」(Copyright)為「著佐權」(Copyleft)。英文的「right()被換為「left(),原有的中文譯名「作」,則以諧音「佐」取代。
以授權條款著佐程式時,先聲明該程式受著作權保護,然後再加上散布條款,在不更改散布條款的前提下,授予每個人使用、修改及再散布程式碼的權利;於是,在法律上,程式和自由就不可分割。
因此,著佐權是把著作權應用在程式的一種方法,並不是放棄著作權,放棄著作權就不可能有著佐權。「Copyleft」裡的「left」,不是拋棄的意思,祗是「右」(right)的反義詞。


著佐權是不能直接使用的概念,必須以其他方式將其實現,應用在現實生活裡。在GNU計畫裡,大部份的軟體以GNU 通用公共許可證(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GNU GPL)的散布條款實現著佐權的概念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