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

LINUX12/20

DRM(數位內容管理)

(一)自由軟體基金會的工作是:
  1. 維護自由軟體哲學的文章
  2. 維護自由軟體定義
  3. 界定什麼軟體才是自由軟體
  4. 贊助 GNU 計畫,自由軟體方式授權的完整作業系統。
  5. 贊助與推動重要的自由軟體發展,包括完整的電子郵件與外殼服務,以及郵寄名單。持續發展 GNU 作業系統,讓志工很容易地參與,包括贊助大草原(Savannah)網站,做為自由軟體的套件庫與發展中心。


(二)自由軟體基金會以下列四種主要的範疇為基準,檢視各種授權條款,判定其屬性:
  1. 給予使用者使用軟體的四種自由
  2. 符合著佐權的規定
  3. GNU GPL相容,指的是GPL第二版及第三版
  4. 實務運作沒有困難。


(三)開放原始碼
開放原始碼是一種發展軟體的方法,分散式同儕評閱力量,及透明化過程的方法,開放原始碼自許為較佳品質、高可信度、更有彈性、低成本的方法,更可終結廠商的壟斷。
 開放原始碼促進會(Open Source InitiativeOSI)對開放原始碼下了一個定義。開放源始碼不祗是讓使用者近用原始碼,它的授權條款必須指明其散布過程必須符合十項範疇:

  1. 自由再散布:允許自由再散布程式,並且不可以因此而收取授權金,不過仍然可以收取授權金以外的費用;
  2. 原始碼:以原始碼形式散布程式,以備他人修改。
  3.  衍生作品:允許他人修改原程式, 並且允許他人散布修改過的程式。
  4.  原創原始碼的完整性:必須保持原始碼的完整性,修改過的版本,應以不同的版本編號呈現,或以修正檔方式,附加於原程式的形式,來散布修改程式。
  5.  不得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:其目的係讓開放原始碼軟體可以廣泛地散布。
  6.  不得對使用範圍有差別待遇:可以在任何範圍內運用,包括商業領域。
  7.  散布授權條款:授權條款中的權利適用於收到程式的所有使用者。
  8.  授權條款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:軟體內的部份程式被拿出來單獨散布時,仍應使用相同的授權條款。
  9.  授權條款不得限制其他軟體:多個程式一併散布時,不得限制其他程式必須是開放原始碼。
  10.  授權條款必須技術中立: 可以在任何環境散布,包括非網際網路環境以及非圖形化使用者環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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